吟晴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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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 理 時 限
當場簽發
※ 公證之文件若不是由『要求公證之公司』所發出,則無法當場簽發。
※ 例如:A公司要求公證文件,但其公證文件中包括B公司所發出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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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 攜 帶 證 件
※ 前往法院辦理公證事務的人,必須攜帶個人的身份證及印章。
※ 並需準備下列資料。【缺一不可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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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
法院收下留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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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登記表 正本
法院核對印鑑及日期後還回。
本登記表上有貴公司之大小章,作為「印鑑證明」用,
另有主管機關之核發日期,作為「有效期限」之依據。
有效期限為6個月,若超過,
需附上第
項之抄錄本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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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登記表 影本
法院收下留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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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正本
法院收下留底。
本文件上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抄錄日期,作為「有效期限」之依據。
有效期限則為3個月,若超過,則需重新申請抄錄本。
抄錄本之申請,請參閱 ※ 附註 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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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要公證的文件
法院可簽發5份,留底1份,所以最好套打約6份。
需由公司負責人簽字,
或蓋上公司大小章
(第
項變更登記表上的印鑑)。
上述說明若有不明白之處,歡迎來電《Tel:02-25539697 徐先生》 詢問。
以上規定及費用若有變動,不另通知,依『法院』公告為準。